4月27日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和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有关规定,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,自2022年5月1日起,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,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。
2022年税率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2)》(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)协定税率栏中列明,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“东盟R”。
目前,RCEP剩余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还未生效。
提醒:相关企业在对缅甸进出口时,可根据货物原产地标准,综合考虑办理“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”或“RCEP原产地证”中的哪一种更优惠,可参考以下相关税则文件。
RCEP各成员国之间进口协定税率承诺表(电子书签版)
https://www.guanwuxiaoer.com/thread-2100-1-1.html
2022年进出口税则电子版(关税委HS 8位版)
https://www.guanwuxiaoer.com/thread-4453-1-1.html